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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坡与薛荣、叶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坡,薛荣,叶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03号原告石坡,男,199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天天,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荣,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叶赞,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一栋一单元一、三楼。负责人周前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存鹏,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石坡与被告薛荣、叶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坡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石坡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