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玉翠申请执行牛晓敏、乔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恢字第76-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翠,牛晓敏,乔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翠,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牛晓敏,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乔翠萍,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翠与被执行人牛晓敏、乔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0)东法民初字第2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牛晓敏有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润宇国际家居中心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牛晓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润宇国际家居中心房屋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