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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1993年9月7日出生。被告马某乙,男,回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以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解 睿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