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叶六韬、叶松柏、储双玉追偿权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叶六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表人:朱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六韬,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叶松柏,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储玉双,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西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402914.14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曹拥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日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