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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梁录清与栾玉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录清,栾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09号原告梁录清,住井陉县。被告栾玉虎,年龄不详。2014年12月11日,栾志龙驾驶被申请人栾玉虎所有的冀A×××××颐达牌汽车在井陉县城建设南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梁录清受伤。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梁录清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栾玉虎所有的AK900J颐达牌汽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录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栾玉虎所有的冀A×××××颐达牌汽车一辆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科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