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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诉王兴、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王兴,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许先盾,男,1941年1月27日出生。原告蔡伴,女,1944年8月18日出生。原告许金器,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原告许英俊,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原告许惠惠,女,1985年2月1日出生。以上五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柯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兴,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莲墩街4号。被告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包公庙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士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北海道交叉口。负责人夏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与被告王兴、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先盾、蔡伴、许金器、许英俊、许惠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许先盾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