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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永明与顾永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明,顾永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顾永明。被告顾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明诉被告顾永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永明以需要另行明确被告主体身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