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永明与顾永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明,顾永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300号原告顾永明。被告顾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永明诉被告顾永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永明以需要另行明确被告主体身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永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