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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7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熊锐与重庆市万州区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锐,重庆市万州区玉龙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7113-2号原告熊锐,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唐浩文,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玉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上海大道。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1850116。法定代表人何德安。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场镇。法定代表人周春雷,该乡乡长。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25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20-X。法定代表人蒋艺义,该委员会主任。原告熊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玉龙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建司)、第三人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柏乡政府)、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万州区教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出卖的位于黄柏初级中学教师住宅楼1号门面(面积29.50平方米)、住房(面积63平方米)各一套,价款共计397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36000元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占有和使用。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助办理出卖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尽义务。原告熊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36000元及相应资金利息;赔偿损失12595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认为本案审理结果与黄柏乡政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同时黄柏乡政府申请追加万州区教委为本案第三人共同参加诉讼。本院认为,2009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受理玉龙建司诉被告黄柏乡政府、万州区教委、重庆市万州区黄柏乡初级中学、第三人熊锐、蒲云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9)万法民初字第1161号,以下简称1161号案件】,熊锐在该案中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已提起相应诉求:如办不了产权证,应依法赔偿损失。1161号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1161号案件经发回重审和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判决宣判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渝检民监(2014)50000000127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尚未审结。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原告熊锐已就本案购房合同纠纷同一事实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了诉讼,经法律监督抗诉程序该案尚未审结结案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同一诉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如果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抗诉案件中以房屋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不支持熊锐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熊锐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8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兰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