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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17-2号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蔡泾村大洋桥桥堍。法定代表人蒋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港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江海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博鹏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4330元(原告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锡澄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