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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疆兰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彼此•满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夏利彬、洪雪峰、夏玲彬民事裁定书 (8)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568号金邦大厦1栋19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巴州华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巴音西路5号花祥苑1栋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华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巴州华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琛博建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州华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45.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672.74元,退还原告6672.73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