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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某,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某,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0元减半收取2,000.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