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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铁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来留安诉被告王超、中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留安,王超,中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铁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来留安,男,汉族。被告王超,男,汉族。被告中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代表人张水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留安诉被告王超、中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留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留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来留安负担。审 判 员  吕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