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钟浩杰与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浩杰,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584-1号原告钟浩杰。委托代理人王桂男,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戴锦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松,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燕红,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浩杰与被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