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邢管花、刘可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邢管花,刘可臣,于展红,刘旭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白落堡村南。法定代表人刘翠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富,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管花。被告刘可臣。被告于展红。被告刘旭泽。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管花、被告刘可臣、被告于展红、被告刘旭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华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修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