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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郑圣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郑圣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34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符宁堂,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是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郑圣宏,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郑圣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信用卡欠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6元、财产保全费148.38,合共21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