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晓英诉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英,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张晓英,女。委托代理人:李智鹏,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3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英诉被告南充天兴石油物探机械有限公司顺庆驾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英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晓英负担。审判员 刘力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