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金元与卢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元,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元,男,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被执行人卢斌,男,汉族,广元市旺苍县人,住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元与被执行人卢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卢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肖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