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段凤鸣与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凤鸣,龚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段凤鸣,女。委托代理人刘岳峰,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龚立红,女。原告段凤鸣与被告龚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凤鸣的委托代理人刘岳峰、被告龚立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凤鸣诉称:2014年1月1日、2014年4月6日,陈世明二次向原告借款270000元,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约定月利率为2分。陈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不幸逝世。陈世明与龚立红系夫妻关系,陈世明向原告所借的270000元系陈世明与龚立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龚立红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被告龚立红辩称:欠条是真实的,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陈世明因生意需要,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段凤鸣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段凤鸣借款7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系夫妻关系,陈世明于2015年3月18日去世。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陈世明向原告段凤鸣借款270000元属实,应予偿还,并应支付200000元本金的利息。借款时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陈世明与被告龚立红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龚立红偿付借款本金2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龚立红偿付原告段凤鸣借款本金270000元及200000元本金产生的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金付清日止)。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龚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