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闵智与张大柱、李明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智,张大柱,李明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闵智。被告张大柱。被告李明钰。原告闵智诉被告张大柱、李明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秋明独任审判。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闵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7元,由原告闵智负担。审判员 卢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璐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