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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民终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作建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丁作建,张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民终字第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惠政西路999号广益大厦3楼。代表人:杭克家,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作建,浙G×××××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苏F×××××/苏F×××××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驾驶人。住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汤湾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2********。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作建、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延冰审 判 员  邱金海代理审判员  周辰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