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7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5年3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存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证、制动性能差的洒水车,从苍南县龙港镇舥艚社区育才路由西往东行驶。当天16时许,途经龙港镇舥艚社区育才路与中魁路交叉路口时,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碰撞被害人张某丙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张某丙受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己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与查询信息、车辆发票与查询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称重单、号牌鉴定证明、调协议书、汇款凭证、刑事谅解书、身份信息,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钱某、许某、林某将、黄某的证言,到案情况说明,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驾驶无牌证且车况不佳的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有自首情节,本案民事已调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