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黄某,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员 :胡杰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鸣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