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丽艳与卫和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艳,卫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2069号原告张丽艳,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卫和成,男,1959年5月7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艳与被告卫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丽艳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景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