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华玉文与张巍、张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玉文,张振林,张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92号原告华玉文。身份证号×××被告张振林,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巍,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玉文诉被告张振林、张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