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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华玉文与张巍、张振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玉文,张振林,张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林民初字第92号原告华玉文。身份证号×××被告张振林,现住白城市。身份证号×××被告张巍,现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玉文诉被告张振林、张巍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辉审 判 员  李志芳代理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