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6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808号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1160号2-2,组织机构代码05174142-3。法定代表人谢小兰,经理。委托代理人熊驰,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6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311-2。法定代表人杨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兴华、刘小蓉,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3919-1。负责人何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天波,公司职工。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广场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5665-9。法定代表人孟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天波,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O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重庆逸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 燕人民陪审员 冉纯蜀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邬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