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厦门鑫宏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49-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宏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同裕,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胜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鑫宏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胜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