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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铁柱、宋金车、范永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铁柱,宋金车,范永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马庄***号。被告郭铁柱,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焦竹园村委宋庄。被告宋金车,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焦竹园村委宋庄。被告范永田,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铜山乡焦竹园村委金钩。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铁柱、宋金车、范永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第一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九万元,期限一年。第二、三被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清偿本息。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先予清偿本金一万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送达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查明,2015年3月13日,本院已经立案受理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郭铁柱、宋金车、范永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九万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后诉与前诉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部分重复、案件标的相同,系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