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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XX与杨XX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XX,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杜民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2014)庆民商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