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季秀梅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秀梅,马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季秀梅,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教师。被告:马驰,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秀梅诉被告马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驰每月工资3000.00元,原告以季某某所有的辽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1台为此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驰工资,每月冻结3000.00元,从2015年5月份起累计至欠款满120000.00元为止;二、查封季季某某所有的辽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1台,在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许转移、毁损;如需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向本院提交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