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莉,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冰心,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4月28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钦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莉、严冰心、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5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长期动辄对原告打骂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2月,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仍无往来,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自行外出打工,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长女张某乙(1995年5月7日出生),次女张某甲(2006年2月3日出生)。有共同债务5000元。2012年8月,被告与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2月,原告外出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仍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甲由其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材料、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分居生活,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主张。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期间,婚生女张某甲随被告生活,因此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抚养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张某甲生活费400元至其十八周岁为止,张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各承担二分之一。三、共同借款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