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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斐与吴某群、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斐,吴某群,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斐,女,汉族,2003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林某,女,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某斐的母亲。被执行人吴某群,女,侗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林某斐与被执行人吴某群、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某群、陈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某群、陈某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某单元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吴某群、陈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