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与卢新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卢新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三仲字第23号申请人: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负责人:沃胜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澄迈,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文冬科,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卢新美。委托代理人:梁伟平,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申请撤销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30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认为: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经济赔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1、撤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30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为: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在仲裁本案时,事实认定错误。2011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处工作。2014年8月5日夜间,因有员工突然辞职,申请人安排吴春兰一人值班,后被申请人回来陪同吴春兰。被申请人公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纠集外来人员共7人在申请人单位的营业厅吃宵夜、喝酒。申请人出纳发现后,立即进行制止。被申请人等人不仅拒不服从管理没有停止,还出言恐吓申请人出纳,并对加油站厨房设施及营业厅内音箱进行了打砸。直到申请人报110警察到现场后,被申请人的打砸行为才停止。因被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2014年8月6日,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以上事实,根据申请人向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提交的公司《员工手册》、监控视频、相片及报警回执等证据可以相互作证,充分证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然而,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无视事实与证据,草率认定被申请人并未闹事,未违反规定,作出的裁决与客观事实及依据明显不符,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由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申请人就是依据被申请人不但不服从公司管理在油站内喝酒,被发现后又对油站进行打砸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所以申请人有权利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是从事加油站工作,对工作人员要求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被申请人作为油站工作人员,纠集外来人员在公司内宵夜喝酒,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和影响油站的安全,且被发现后不但拒不改正,还损坏公司财物,申请人作出的开除决定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三、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3年休假工资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根据被申请人工资表表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年休假已经安排,工资也已依法发放。而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在裁决中也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考勤登记表》、《工资表》显示,被申请人从2012年8月份至2014年八月份每月均发放了加班工资,包括2013年年休假工资。现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却又认为申请人未支付2013年年休假工资给被申请人,裁决申请人全额支付被申请人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36元,明显矛盾。被申请人答辩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申请撤销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作出的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30号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本院撤销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30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之情形,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请求撤销博劳人仲案终字[2014]730号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协和加油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博罗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代理审判员 邱炜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惠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