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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伟杰与乔东义、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杰,乔东义,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608号原告张伟杰。被告乔东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奥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会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杰与被告乔东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H×××××牌肇事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