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志军不服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确权行政复议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军,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39号原告董志军。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县长。诉讼代理人于天宇,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告董志军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地确权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被诉(2006)岫复决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