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纪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33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社区。法定代表人李青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德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陶志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