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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家荣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陈家荣。委托代理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家荣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家荣称,2011年10月19日申请人因不堪忍受夫妻家庭矛盾,离家出走。2014年2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宣告陈家荣失踪,并指定杨某某为陈家荣的财产代管人。现申请人陈家荣起诉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陈家荣失踪,并指定杨某某为陈家荣的财产代管人。现被宣告失踪人陈家荣已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陈家荣失踪的(2013)嘉民一(民)特字第1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汪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