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宋丹娜与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丹娜,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宋丹娜。被执行人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5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威海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助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