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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高瑞军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神刑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伟、贺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3日,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兴街与继业路十字路口北侧20米处时,追尾撞于前方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尾部,致两车受损。经神木县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9.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醇检测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照片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乔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