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冉泽云申请执行冉泽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泽云,冉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冉泽云,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冉泽发,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申请人冉泽云申请执行冉泽发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冉泽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冉泽发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新云分社账号上的存款439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