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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应朋与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034-1号原告朱应朋。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咸宁市淦河大道31号303室。法定代表人肖昌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应朋诉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应朋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