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91-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生于1979年3月22日,汉族,农民。张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淳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000元及案件执行费21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标的履行完毕,且给款以被申请人领取,现该案应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4)淳执字第00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郗永华代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