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申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西发因与被申请人崔振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西发,崔振拴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0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西发,男。委托代理人:方军,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振拴,男。再审申请人张西发因与被申请人崔振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西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采用虚假证据,认定事实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明争议地段由自己施工。(二)二审判决认定张西发未提供崔振栓欠5万元工程款的证据错误。(三)原审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而不应驳回诉讼请求,剥夺了原告在以后取得确凿证据情况下的诉权,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西发称争议工程由其施工,应当提供诸如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但在一、二审过程中,张西发仅提交了崔金产的证言。一方面,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足以证实争议工程确有张西发施工。另一方面,崔振栓称争议工程由刘向阳施工,对张西发主张的事实予以否认。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张西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张西发称应当驳回诉讼起诉,保留当事人诉权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至于张西发所称的新证据,仍然仅仅是证人证言或者对有关人员询问笔录,同样属于言辞证据。因言辞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可变性,从而证明力相对较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张西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西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褚大海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