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