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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