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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世锋、叶柄见与王东风、白国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世锋,叶柄见,王东风,白国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锋。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柄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国营。上诉人杨世锋、叶柄见因与被上诉人王东风、白国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1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协议书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当事人之间书面约定的协议管辖,约定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据此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当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仍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内容能够确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有效。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116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仍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