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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晨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2379—9。法定代表人邬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城虎,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26842194—9。法定代表人赵路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君红、张晓飞、贠丽,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申请对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秦建强审判员  靳 近审判员  李爱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