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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春燕与林达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春燕,林达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18号申请人赵春燕,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林达宏,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申请人赵春燕与被申请人林达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1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赵春燕用作财产保全的担保物小货车(车主为宾浩文)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林达宏所有的小轿车(车主为林达宏)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子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