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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李林军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军,辛传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63号原告李林军,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辛传荣,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共安,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白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翔,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法律事务岗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亮,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公司理赔调查岗员工,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军、辛传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军、辛传荣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军、辛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林军、辛传荣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刘灵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