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苑立敏与张国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立敏,张国亮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苑立敏,女,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张国亮,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立敏诉被告张国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苑立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苑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苑立敏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