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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执行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柯富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柯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杜欣,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继娥,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柯富珍,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柯富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元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30000元、利息60766.29元以及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7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柯富珍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柯富珍名下位于三元区的房产属生活居住用房暂无法处置,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特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