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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同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00179号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佟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亮,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同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兴隆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捷 百度搜索“”